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48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

被执行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寿光市古城街办杨家庄西首。

被执行人:胡春江,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苗桂香,女,汉族,1962年5月17日生,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王荣波,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生,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王艳红,男,汉族,1958年7月9日生,住寿光市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张玉丽,女,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寿光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寿光市田柳镇袁桥村。

被执行人:田娟,女,汉族,1984年12月8日生,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尹宾,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生,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被执行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胡春江、苗桂香、王荣波、王艳红、***、张玉丽、寿光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田娟、尹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7)鲁078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03513.02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2020年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信息,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5197.32元。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魏云涛

审 判 员 王来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桂阳

书 记 员 张桢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