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485号

申请保全人:***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38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1725612J。

法定代表人:施福清,董事长。

被保全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办杨家庄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3132435T。

法定代表人:胡春江。

被保全人:胡春江,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苗桂香,女,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孙培珍,男,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王永娥,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胡春江、苗桂香、孙培珍、王永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0783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胡春江、苗桂香、孙培珍、王永娥银行帐户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春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