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485号
申请保全人:***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38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1725612J。
法定代表人:施福清,董事长。
被保全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办杨家庄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3132435T。
法定代表人:胡春江。
被保全人:胡春江,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苗桂香,女,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孙培珍,男,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王永娥,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胡春江、苗桂香、孙培珍、王永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0783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胡春江、苗桂香、孙培珍、王永娥银行帐户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春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