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81民初620号
原告:邵武市立医院,住所地邵武市*纲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大道8号(闽建小区)7幢1层2。
法定代表人:范伏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第三人:福建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123号冠茂都会4#综合楼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立医院与被告福建万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第三人福建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武市立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邵武市立医院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