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23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宏宇,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青州南路东二街**平章府东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819471970。
法定代表人:田委强。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楼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0685。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升,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玉湛高速遂溪收费站南侧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WD5BG90。
法定代表人:丁德伟。
第三人:李山,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清华,广东普罗米修(坡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被告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雨露
书 记 员 何晓娴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