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11民初84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卓琼,系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青州南路东二街3643号平章府东方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819471970。
法定代表人:田委强。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0685。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
原告***与被告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 政
人民陪审员  李永坤
人民陪审员  符志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杨威
书 记 员  周惠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