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富琳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杰,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芜市富琳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陈世锋。
申请执行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富琳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陈世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被执行人莱芜市富琳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陈世锋退还申请执行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押金11784元,案件受理费47.5元、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莱芜市富琳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陈世锋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退还押金、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鲁爱军
审判员 车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