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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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鲁1521执保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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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丁庄村村委会西588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青州南路东二街3643号平章府东方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819471970。
法定代表人:***
****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1诉前调确911号民事裁定已生效。****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职权对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4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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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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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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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