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谷县人民法院
发文稿拟稿
签发:
核稿:
拟稿人:
合议庭成员:
事由:
主送: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1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布乡丁庄村村委会西588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青州南路东二街3643号平章府东方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1诉前调确91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521执4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