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33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李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春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李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保全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洪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