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565号
申请人:济***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同华路20-2。
法定代表人:阚金华。
被申请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世纪城路1号世纪城46幢南B1单元1002号。
法定代表人:夏鹏。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申请人:临朐县坤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五井禛下五井西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萍。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济***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1日。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柳佳丽
书 记 员 陈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