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14号
原告:济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同华路20-2。
法定代表人:阚金华。
被告: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世纪广场9号楼1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
被告:济南泽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西关桥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侯清强。
被告:临朐县坤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五井镇下五井西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萍。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告:山东蓝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世纪城路1号世纪城46幢南B1单元1002。
法定代表人:夏鹏。
被告:山东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A座904室。
法定代表人:夏鹏。
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六被告共同清偿原告汇票金额500000元人民币,及自2021年12月0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该类案件应以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不在原告起诉状描述的地址,不能确定本院确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