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

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1871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东圣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83067409J。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懒柳树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670589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2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燕伟,男,1966年2月3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燕涛,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燕伟、燕涛、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诉原告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反诉原告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海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