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

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1871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东圣水。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懒柳树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2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燕涛,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燕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了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夏分理处账户15×××16存款623923元。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申请,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夏分理处账户15×××16存款623923元为***所有的位于青州市龙山路58号房产(房产证号:青房权证益都私字第××号)一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所有的位于青州市龙山路58号房产(房产证号:青房权证益都私字第××号)一处;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夏分理处账户15×××16存款623923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670元,已由变更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海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