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

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行审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州市驼山南路5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1MB2839379X。

法定代表人崔永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莉,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懒柳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6705891Q。

法定代表人:徐显江,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10月非法占用开发区XX村水浇地5029平方米建设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做出了青综执罚字【2019】第29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215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14平方米水浇地上新建设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零捌佰柒拾元整(¥150870.00)。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1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零捌佰柒拾元整(¥15087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计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零捌佰柒拾元整(¥150870.00)。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做出的青综执罚字【2019】第29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15日,经青州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罚款150870元,加处罚款150870元,2020年7月13日缴纳罚款本金150870元视为自动履行,加处罚款150870元予以免除。当日,被执行人向本院诉请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当日,本院做出(2020)鲁0781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共青州市委、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28号)、青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的意见》(青编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行政处罚权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青综执罚字【2019】第29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均合法,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之间就罚款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罚款部分无须再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青州市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综执罚字【2019】第29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青州市开发区81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青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与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

青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