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140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军,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坤,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懒柳树村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青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州奥邦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荣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冯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