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大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大海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歌山镇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2623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大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槐堂村寿塔头八组一楼。 法定代表人:方国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双村。 负责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村监会主任。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大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建设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村委员会支付原告大海建设公司工程款3961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海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双村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原、被告就东阳市歌山镇里坞村内道路***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因村内建设需要,***路面面积增加至约4110㎡;因村内管网改造等原因造成村内道路纵缝较多,为减少原路面缝隙对沥青路面结构产出反射等破坏,原路缝隙处增加沥青抗裂网格布1900米,每米沥青抗裂网格布的除税综合单价为18元,合计34200元(此金额已考虑下浮,结算时不再下浮,税金另计);合同金额为186684元,因工程范围扩大、工作内容增加的缘故,合同金额暂定为396000元,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下浮率按原合同执行;工期由原来的30日历天增加至50日历天。2020年12月30日,经被告双村委员会委托,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的工程名称为东阳市歌山镇里坞村十佳村创建工程-村内道路***,实际开工时间为2020年8月5日,竣工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审核结果为送审造价396142元,审定造价为396114元。现被告双村委员会尚欠396114元未付。庭审中,原告大海建设公司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大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6114元及利息损失(从2022年3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2元,减半收取计3621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大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