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图新材料新沂有限公司、某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7702号
原告:瑞图新材料新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大桥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侯慧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洋,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中央广场3栋楼0107。
法定代表人:李丹丹,该公司经理。
原告瑞图新材料新沂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瑞图新材料新沂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瑞图新材料新沂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图新材料新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瑞图新材料新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光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