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海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北海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91民初1415号
原告:山东北海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888号蓝色智谷中科创新园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060766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30558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烽,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北海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北海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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