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张衡路与站前街交汇处路口。
法定代表人:孙志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原审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华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iv>
负责人:张奇。
上诉人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山东省(2020)鲁1326民初2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标的系风机安装劳务,一审法院将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风机安装劳务承包合同》认定为风机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是把双方书面明确约定束之高阁,自己对不动产、合同的性质做出了解释把涉案风机安装解释为不动产,显然是错误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26民初291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风机安装劳务承包合同》第八条约定:“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条款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本案属约定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该合同中甲方即为本案被告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临朐县,有其营业执照信息予以证实,故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6民初29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临朐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宗强
审判员  孙兴欣
审判员  尤洪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