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2902号
申请人: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张衡路与站前街交叉路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54359779P。
法定代表人:孙志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OAD542。
法定代表人:王维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郑城镇郑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C4XJKXY。
法定代表人:王维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5215533.33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5215533.33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