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24民初884号 原告: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与被告**、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网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源泰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重新审理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而且也不认识***,***也无证据证明为原告提供过任何劳务,***要求原告承担支付工资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给原告公司干活是存在的事实,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 被告源泰林公司辩称,我公司所有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给原告公司了,且我公司不认识***,***给谁干的活就应该找谁要工资。不应把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源泰林公司与丰润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丰润公司承包了2019年中央预算项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承包方式为施工专业承包。丰润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与案外人***签订协议书,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雇佣***等人施工,2020年1月23日,***给***出具欠条一支,载明欠***工资16800元。2020年1月18日,***为丰润公司出具劳务费结清证明一份,载明***承包工程的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 2021年10月***申诉至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丰润公司、源泰林公司支付其在农网改造工程中从事高空作业的工资16800元。2022年1月4日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21)第8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丰润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16800元。丰润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欠条、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雇佣***从事农网改造高空作业,***出具的欠条认可欠***工资16800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根据以上规定,丰润公司将案涉农网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对拖欠***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丰润公司向***支付工资后,可依法进行追偿。源泰林公司对丰润公司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故不承担对***的支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丰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劳务费1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