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万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高密市万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1047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红,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高密市万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柏城镇三真大道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050910950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密市万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万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