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23民初78号
原告:酒泉航天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门集千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酒泉航天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玉门集千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酒泉航天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航天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航天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计1778元,由原告酒泉航天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孟根胡依格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宝力德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