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航天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东阳水电有限公司与酒泉航天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23民初122号
原告:酒泉市东阳水电有限公司,住址肃北县教育路8号楼3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航天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5号,统一社会系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酒泉市东阳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航天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酒泉市东阳水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市东阳水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东阳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13元,减半收取计3656.5元,由原告酒泉市东阳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