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海人机电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京海人机电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80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海人机电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4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海人机电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156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海人机电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7760元及利息(以2677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3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判决生效后,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京海人机电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已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11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余额、无互联网银行、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已于2018***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2009室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效联系地址。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1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80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