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41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1,女,200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2,男,201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彭建国,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何家桂,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鹏万电器设备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LYDJ131),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2号名都花园二期1814号。
经营者:高治安,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执行人:高治安,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执行人: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61653535E),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221号星典时代7、8、9栋9-1603房。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
申请执行人**、**1、**2、彭建国、何家桂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鹏万电器设备经营部、高治安、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赔偿718898.98元(含已垫付的10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642元;长沙市雨花区鹏万电器设备经营部、高治安承担案件受理费4428元,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85.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鹏万电器设备经营部、高治安、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692.7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鹏万电器设备经营部、高治安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42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85.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华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