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4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1,女,200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2,男,201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彭建国,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何家桂,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鹏万电器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2号名都花园二期1814号。
经营者:高治安,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执行人:高治安,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执行人: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221号星典时代7、8、9栋9-1603房。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
申请执行人**、**1、**2、彭建国、何家桂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鹏万电器设备经营部、高治安、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21年6月18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21年6月18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1年6月2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高治安的生活就业、收入情况。2021年6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鹏万电器设备经营部、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2021年9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56.7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高治安名下银行存款2202.27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728540.98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8458.97元,未执行标的额为720082.0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杨眺宇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