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

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诉董某某、某某、刘某、瞿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民初306号
原告: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刘某,女,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瞿某,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瞿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期间,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刘某、瞿某的起诉。
本诉受理费1688元,依法减半收取844元,由长沙市科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成
人民陪审员周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