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民辖终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一审被告:贵州恒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国际佳缘第2幢1单元4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91327-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恒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民初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该院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中上诉请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撤销原裁定,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