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1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上城路69号上城浩林园7号楼二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崔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云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与友谊大街交叉口南行50米路东天伦锦城一期南门东侧商务楼3楼。
法定代表人:张月辉,该公司经理。
关于河北华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云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云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