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云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4财保6号
申请人:河北华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上城路69号上城浩林园7号楼二单元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OA8K661K。
法定代表人:崔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磊,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云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与友谊大街交叉口南行50米路东天伦锦城一期南门东侧商务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47605332F。
法定代表人:张月辉。
申请人河北华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云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红旗大街支行账号69×××89中存款387168元。申请人河北华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太平洋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华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云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云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红旗大街支行账号69×××89中存款387168元。
案件申请费2456元,由申请人河北华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涂凤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