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莅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执8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嘉,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莅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莅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莅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长春莅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XXX元及利息,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春莅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个人收入XXX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翟晓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