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382号
原告长春莅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新大街3255号。
法定代表人孙莅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棋楠,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街道上海路银达小区副10栋楼22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智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鹏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春莅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长春莅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莅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原告长春莅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白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