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金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金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任树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东,黑龙江大公(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孙传泗,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达市金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G7××**号汽车一辆,该车现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宝徐
审判员  魏晓光
审判员  常 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旭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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