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1351号 原告: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塔山镇土城村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2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价款24,334,175.61元在案涉工程所涉及的房屋折价或依法拍卖所得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8日,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安达市圣景国际花园住宅小区工程。2015年2月6日,双方经结算,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67,175.61元。2015年2月12日,双方签订了整改协议,约定了整改费用2,700,000元从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同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工程款12,067,175.61元于2015年开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但尚欠本金9,067,175.61元、利息12,059,000元、其他费用3,208,000元,合计24,334,175.61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民初54号民事判决确认,如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3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