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异17号
申请人:***,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69186P,住所地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5955842W,地址海州区新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提供担保的以下不动产:坐落于苏园第SP-9#楼无单元101室(不动产单元号:320706201021GB00020F00210001);坐落于苏园第LP-18#楼无单元103室(不动产单元号:320706201021GB00020F00090003)。2022年8月20日,上述不动产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在本案拍卖案涉不动产第二次拍卖流拍之后,且该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支付相应对价,其目的在于逃避税务机关应收相应税费,应认定该行为系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尹 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