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5869号
申请人: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云港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云港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小区×××号楼××××××商铺××,其中x号楼住宅为2-202、4-201、1-402、2-401、3-401、3-402、4-401、1-601、1-602、3-601、3-602、4-601室;x号楼商铺为101、102、103室,保全金额790502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泰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小区×××号楼××××××商铺××,其中x号楼住宅为2-202、4-201、1-402、2-401、3-401、3-402、4-401、1-601、1-602、3-601、3-602、4-601室;x号楼商铺为101、102、103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