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洪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浒关分区恒集通钢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4325号
申请人:高新区浒关分区恒集通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5MA1XJARU76,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兴贤路638-3号。
责任人:李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法,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RL8MP8U,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润鑫路和进取路交汇处路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邓连庆。
被保全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90326739F,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楼北大街东昌首府商业楼X2-5A。
法定代表人:王保峰。
申请人高新区浒关分区恒集通钢管租赁站与被保全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新区浒关分区恒集通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