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洪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翔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1763号之二
原告:菏泽翔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桃源集镇常岗庙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雷,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霞雯,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润鑫路和进取路交汇处路南200米路西。
负责人:邓连庆。
被告: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楼北大街东昌首府商业街X2-5A。
法定代表人:王保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翔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菏泽翔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翔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翔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申请费1070元,共计2204元,由原告菏泽翔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军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聂 然
书 记 员 徐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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