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418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四组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楼北大街东昌首府商业楼X2-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申请网络查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