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洪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418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四组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楼北大街东昌首府商业楼X2-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申请网络查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