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兴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民初2068号 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与北海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5673550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新华路西首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2425610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朐县寺头镇***53号。身份证号:3707241985********。 被告:**,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朐县寺头镇小崮东村226号。身份证号:3707241987********。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兴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187元,共计5337元,由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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