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3229号
原告:上海上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任清论。
原告上海上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计2338元,由原告上海上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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