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5354号
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欧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克正。
被告:淮南市新北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段宗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融资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赛欧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欧菲照明公司)、被告淮南市新北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辰公司)、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通融资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一、解除德通融资公司与赛欧菲照明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签订的四份编号为DTRZZL2015100082、DTRZZL2015100083、DTRZZL2015100084、DTRZZL2015100085《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主合同)》;二、赛欧菲照明公司立即支付融资租金381062元;三、赛欧菲照明公司立即支付滞纳金36700.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自2016年3月25日暂计至2018年7月25日,实际计算至还清全部全部款项之日止);以上金额共计417762.1元人民币;四、对德通融资公司的上述诉求以赛欧菲照明公司抵押的车辆,通过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新北辰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359033.7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1日,德通融资公司与赛欧菲照明公司签订了四份编号为DTRZZL2015100082、DTRZZL2015100083、DTRZZL2015100084、DTRZZL2015100085的《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主合同)》,约定由赛欧菲照明公司自主选择汽车销售方并购买融资租赁车辆,购车资金由德通融资公司先行垫付,之后赛欧菲照明公司再将该车转让给德通融资公司,并租回使用,以租金形式偿还购车款。之后,德通融资公司按约履行了融资款项交付义务,但赛欧菲照明公司于开始就陆续未按约向德通融资公司支付租金。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德通融资公司与新北辰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由新北辰公司、***对新北辰公司以及其他几份并存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至2018年7月25日赛欧菲照明公司共拖欠到期租金381062元,并产生滞纳金36700.1元。德通融资公司认为新北辰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金额为359033.78元。德通融资公司多次向三被告追索拖欠租金和违约金,但一直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存在明确的被告,应当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原告德通融资公司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新北辰公司、***应诉,原告德通融资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新北辰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未能确定被告新北辰公司、***的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尚不明确,故对原告德通融资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6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
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