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450号
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欧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克正,总经理。
被告:淮南市新北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段宗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欧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北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文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