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827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静众翔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哈尔莫敦镇乌兰尕扎尔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和静县人民法院(2018)新2827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我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有余额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900头育肥猪,但因生猪属于特殊商品,未出栏价值较低,我院规定查封生猪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买卖,但应当优先偿付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综上,本案已经符合终本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