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801民初2845号
原告: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新疆昌吉市建国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圆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保。
被告:新疆中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库尔勒市哈拉玉宫乡。
法定代表人:张中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8010500XXXXX。
原告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建新
审 判 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冯永延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