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7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88号聚龙城1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园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静众翔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哈尔莫墩镇乌兰尕扎尔村1组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该合作社理事长。
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和静众翔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27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静众翔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80137.92元,因和静众翔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已依法受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和静众翔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和静众翔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7月10日前向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还款2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还款20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还款180137.92元,给付完毕后即了结本案;2、申请执行人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书面作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和静众翔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申请执行人新疆佳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7执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桑智刚
审判员 达 仁
审判员 李亚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赛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