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3民初415号
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内丘县清修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047259-1。
法定代理人焦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峰,男,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城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称该案可能涉及合同诈骗,口头申请法院暂时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本案必须以该刑事程序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牛金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申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