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兴石建材租赁部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2271号
原告献县兴石建材租赁部,经营者**,男,1971年5月,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兴石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政部门以地址不详为由退回。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该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76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