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兴石建材租赁部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9民初3413号
原告:献县兴石建材租赁部,经营者张力,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河**省献县河城街镇**张庄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10790402,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子路。
法定代表人王根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学,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献县兴石建材租赁部诉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兴石建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76元,减半收取计10538元,由原告献县兴石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长  孙立正
审判员  李瑞章
审判员  郭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帅